請持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推動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保障校園人員之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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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5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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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3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50133469號
速  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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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請持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推動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保障校園人員之安全及健康,請查照。
說 明: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勞動部持續修正相關法規命令(如105年2月19日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同年3月23日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並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更新常見問答(網址:http://www.osha.gov.tw/,「便民服務」項下)。
二、 請學校依法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主管之學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三、 學校學生倘非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如非工作者),亦請學校視學校學習場所特性,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學生進行學習時,請學校視學習內容(如涉勞動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由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
四、 請學校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學生免於因學習致發生災害,並請持續提升學生職業安全衛生知能(如大專校院增加開設安全衛生通識課程)。
五、 本部自99年起輔導學校推動校園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持續辦理種子師資培訓。學校可於「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s://www.safelab.edu.tw)查詢及下載相關資訊(包括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計畫及工具範本」及「自主查核表」等)。
六、 副本抄送本部相關機關、單位,請共同督導主管之學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倘補助學校採購設備,請提醒學校應購入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