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招標案號:LP5-111005),已於本(112)年4月30日屆期

教育部來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招標案號:LP5-111005),已於本(112)年4月30日屆期,請各適用機關再行審視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及相關採購案之進程,若仍有訂購需求,務請於旨案有效期屆滿前完成訂購程序。

一、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本年4月26日疾管防字第1120200366號函(附件)辦理。
二、旨揭契約條款第四條規定:「本契約有效期共計2年,……,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解散日,以先到者為準。」;查指揮中心已宣布自本年5月1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行政院同意指揮中心於同日一併解編,爰已符合旨揭採購案有效期屆滿要件,請各適用機關再審視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及相關採購案之進程,若仍有訂購需求,務請於旨案有效期屆滿前完成訂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