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訓練單位於明(104)年1月1日後得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學員補課疑義一案

檔  號: 收發文號: 1030011566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3年12月26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3129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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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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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陳彥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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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勞職綜1字第103001391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有關訓練單位於明(104)年1月1日後得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學員補課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103年12月19日勞工安基字弟103735號函辦理。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之1及第39條規定,訓練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同規則第29條第2項復規定,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請假超過3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三、 有關上述規定施行後,尚未經本部認可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訓練單位,得否針對104年1月1日前未及完成訓練課程之缺課學員辦理補課一節,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訓練單位得對該等學員儘速辦理補課事宜,惟仍應於開課前檢附開班次、教育訓練課程表、講師概況、學員名冊等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