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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4年8月26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號令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檔  號: 收發文號: 1040008123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4年08月31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41296298
*1041296298*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張譯元
聯絡電話: (02)7712-9122
電子郵件: :yiyuan@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8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4011775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廢止令影本( 1040117759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041296298_1_1040117759_Attach1.pdf


主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04年8月26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號令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4年8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B號函辦理。
二、 該署已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爰同步廢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三、 旨揭原條文請至該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下載參閱。
四、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該署聯絡人:施凱棋,電話:(02)2311-7722 #2836,電子郵件:kaichi.shih@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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