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公告
檔 號: 收發文號: 1050005045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5年05月17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51294012
*1051294012*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高瑄伻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hpk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7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5006793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104年百分之50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B號函、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號函( 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1.pdf、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2.pdf、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3.pdf、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4.pdf,共四個電子檔案 ) 1051294012_1_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1.pdf
1051294012_2_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2.pdf
1051294012_3_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3.pdf
1051294012_4_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4.pdf
主 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公告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105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B號函辦理。
二、 有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3款(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情節重大)且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有同條第6款(未依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情形者,為利計算其105年之水污染防治費,爰統計104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前50%大之每日最大排放水量平均值詳如公告。
三、 本公告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上載於該署「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wpcf.epa.gov.tw/)及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為響應節能減碳,請自行下載參閱。
四、 檢附該署「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供參。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5年05月17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51294012
*10512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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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高瑄伻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hpk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7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5006793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104年百分之50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B號函、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號函( 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1.pdf、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2.pdf、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3.pdf、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4.pdf,共四個電子檔案 ) 1051294012_1_7b2625ddce938343ac5469e39f44d56a_105006793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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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公告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105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1050038014B號函辦理。
二、 有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0條第3款(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情節重大)且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有同條第6款(未依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情形者,為利計算其105年之水污染防治費,爰統計104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前50%大之每日最大排放水量平均值詳如公告。
三、 本公告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並上載於該署「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wpcf.epa.gov.tw/)及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為響應節能減碳,請自行下載參閱。
四、 檢附該署「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