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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通過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

檔  號: 收發文號: 1050008095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5年08月22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51296382
*1051296382*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蕭文君
聯絡電話: (02)77129123
電子郵件: :mphsi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8月19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50116628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來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 4322afb31d930fc6c8181fbdbdd1524e_1050116628_Attach1.pdf、4322afb31d930fc6c8181fbdbdd1524e_1050116628_Atta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051296382_1_4322afb31d930fc6c8181fbdbdd1524e_1050116628_Attach1.pdf (附件一)
1051296382_2_4322afb31d930fc6c8181fbdbdd1524e_1050116628_Attach2.pdf (附件二)

主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通過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供辦理單位內環境教育學習參考,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5年8月17日環署授訓字第1050017030號函辦理。
二、 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稱環教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三、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達134處,得作為辦理環境教育學習參考,相關認證資訊請至該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認證資訊頁面查詢(網址:https://eeis.epa.gov.tw)。
四、 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五、 另大專院校非環教法第19條管制對象,惟仍請自主規劃校內人員環境教育,或與鄰近社區、中小學合作推廣,並可參考附件所列單位納入推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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