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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函轉交通部以107年10月4日交路(一)字第10786005661號公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8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10月4日路運綜字第1070117458A號函及交通部同年月日交路(一)字第10786005662號書函辦理。
1071297548_3_d460bb1da190d8900c7b97511bd44aa3_1070181432_Attach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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