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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訂定「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訂定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05號函修正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第45點附記內容─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 年 9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733 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督導受補助之私立大專校院、法人或團體落實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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