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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知各業務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督導受補助之私立大專校院、法人或團體落實相關規定「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102號函辦理。

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
(一)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12年3月8日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健全照明產業發展建議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 CNS12112對於室內區域、作業空間、活動種類之照度已訂有標準,另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313條第6款:「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合先敘明。
(三) 機關辦理照明採購或更換照明設備時,為確保場所照度符合上開規定,以維使用者健康及安全,請於採購前就場所照度妥為規劃,並依規劃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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