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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4年1月1日起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復如說明

檔  號: 收發文號: 1030011558
保存年限: 收發日期: 103年12月26日
電子簽核 創稿文號: 1031299032
*103129903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函  
機關地址: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承 辦 人: 陳彥翰
聯絡電話: (02)89956666轉8112
電子郵件: cyh@osha.gov.tw

受 文 者: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勞職綜1字第103001350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有關104年1月1日起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得否參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會103年12月11日勞工安良字第1030509號函。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39條第3項規定,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者,得免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自104年1月1日施行。爰此,於上述施行日起,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得參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以取得該項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正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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