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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 第16點無人機條款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請各業務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督導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等落實相關規定。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詳如說明。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以112年1月4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844號函修正旨揭範本,增訂第16點之(4)無人機專屬條款,其中(4-1-1-1)及(4-1-2-1)涉及資安檢測有關內容,因無論用途目的均應辦理資安檢測,且資安檢測機制未臻完備,衍生實務執行疑義。
二、依行政院近期召開無人機專案會議決議略以:無人機法規制度未完備前政府採購先行,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先行要求資安檢測,但範圍排除教育訓練等低機敏性活動。
三、本會經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購機關及業界召開數次研商會議,並於112年6月19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舉辦之「政府採購無人機資安需求處理原則說明會」取得共識。
四、旨揭無人機條款增訂「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所列無人機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分類及適用情形,採正面表列方式,未納入者,即不適用資安檢測;又已列入者,另訂有
排除適用情形,例如位於紅區之學校或訓練單位辦理無人機有關教育訓練或競賽,報經地方政府備查後即排除適用。
五、前揭「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引用「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及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方式理。
六、機關辦理無人機相關採購,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
七、旨揭無人機條款為一般通案性規範,係機關採購之共同資安基本需求,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機關有特殊資安需求考量者,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例如提高資安檢測等級或明定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等。
八、機關依本會112年1月4日函頒之投標須知範本招標決標之無人機相關採購案,尚於履約階段者,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契約變更,以符合實需。
九、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如利用本會其他招標文件範本而未訂有旨揭無人機條款者,請自行將旨揭無人機條款納入個案招標文件。
十、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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